前言今日,中国绿发会正式将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10项修改建议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(简称全国人大法工委),现将建议全文分享如下,并欢迎社会各界进一步建议建言并留言,共同推进野保法修订。
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:
欣闻贵委启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(简称《野保法》)再次修订工作,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(简称我会)坚决拥护和支持。经我会专门组织研究、讨论,提出以下修改建议:
一、增加“维护生态安全”和“保障公共卫生安全”的立法宗旨
现有《野保法》关于立法宗旨的表述,未能深刻体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缺失对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内容规定,建议增加,以体现保护野生动物就是维护生态安全,进而维护国家战略安全的重要意义。同时,做好野生动物保护,从根本上消除疫源疫病隐患,保障公共卫生安全。
因此,建议总则第一条修改为“为了保护野生动物,拯救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,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,保障公共卫生安全,推进生态文明建设,制定本法。”
二、确立“全面保护、审慎利用、风险预防、公众参与、损害担责”的原则
现有《野保法》在条文中没有明确基本立法原则,不利于对具体条文的统领和指导,建议总则中新增一条:“野生动物保护坚持全面保护、审慎利用、风险预防、公众参与、损害担责的原则”。
其中,全面保护是指要调整现有野生动物保护分类结构,范围涵盖全部野生动物,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、一般野生动物。
审慎利用是指坚持禁止利用为一般性原则,可以利用为例外,为修法设立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制度奠定基础。
风险预防是指科学评估野生动物利用或非法损害、破坏等导致的风险,制定防范和应对措施。
公众参与是指野生动物保护要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,包括立法和政策制定、许可利用和执法、宣传教育和举报监督等。
损害担责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造成野生动物破坏或损害,需承担赔偿责任,有助于大幅提高违法成本,遏制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。
三、设立国家生物与科学伦理委员会,制定最严格的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制度
《野保法》应立足于全面严格保护的思想,对野生动物要审慎利用,除涉及全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外,不允许进行其他利用。
建议设立国家生物与科学伦理委员会,吸收有野生动物学科相关背景的专家学者、社会组织代表等作为委员,制定野生动物特许利用名录,并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利用开展科学评估和建议。
因科学研究、教育、医药等公共利益需求利用野生动物的,由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申请条件和受理程序等,保证可溯源。对涉及我国特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利用许可,应当进行听证,并对全过程进行信息公开。
获得野生动物特许利用的企业名录应当全公开,如有相关违法行为,即列入管理黑名单,终生禁入野生动物相关行业。
国家鼓励中药企业发展可替代性药材,逐步减少并最终不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。
四、全面禁止商业性驯养繁殖野生动物
目前,商业性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带来的问题非常突出,最关键的是,其理念是鼓励引导公众消费野生动物,包括食用,与生态文明思想直接相悖。同时,以驯养繁殖之名将原本野生的动物“洗白”现象突出,而且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带来的废物处理和检疫安全隐患突出。
此外,部分商业性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存在外来入侵物种问题,威胁生物多样性,极易造成生态安全问题,如养殖食用的牛蛙,于2003年被列入农业部发布的《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目录(第一批)》。因此,建议本次《野保法》修改全面禁止商业性驯养繁殖野生动物,杜绝少数商人获利,全体国民安康受损的情况。
五、树立生态文明思想,坚持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
2003年爆发的SARS病毒和今年的新冠肺炎病毒疫情,基本明确为滥食野生动物所致,代价不可谓不沉重,教训不可谓不惨痛!建议本次《野保法》修改真正树立生态文明思想,尊重生命,敬畏生命,以食用野生动物为耻,革除陋习,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,消除公共卫生安全隐患。其中,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野外状态生存的和人工繁育、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。
建议在总则中新增一条规定“国家全面禁止个人购买、持有、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”,并在法律责任部分将购买、持有、食用野生动物与个人信用挂钩,加大其违法代价。
六、 严厉打击网络平台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非法售卖猎捕工具,强化快递物流运输监管
当前,野生动物及其制品、非法猎捕工具等通过网络平台的非法交易,呈现规模化、隐蔽化发展,是刺激国际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重要诱因,已成为影响我国国际形象的负面典型。
为从源头控制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非法猎捕工具,建议本次《野保法》修改要加大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,促其尽职强化管理,否则要承担损害野生动物的连带责任。
此外,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运输通过快递物流行业进行的情况呈递增趋势,建议法条中增加条款,规定快递物流等行业不得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提供运输服务,否则承担连带责任。
七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覆盖野生动物管理,实行“终身追责”
野生动物作为生态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,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我国生态安全至关重要。目前,自2016年开始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,通过管住“关键少数”领导干部,在推进污染治理、节能减排,实现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,短期内根本改变了以往环境管理失之于宽的情况。
但目前,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较少涉及野生动物管理问题,建议《野保法》修改明确规定,野生动物管理实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,并针对行政许可实行终身追责。
八、科学动态调整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和名录
我国现有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》因长期不更改而饱受诟病,虽然《野保法》有名录调整时限要求,但从目前看,与我国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实践是相脱节的。
建议本次《野保法》修改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,缩短评估周期,及时科学调整保护范围和名录。特别要将我国野生动物名录分类、管理等与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《生物多样性公约》等国际条约与附录接轨,体现我国野生动物管理的国际化水平。
九、设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
现有《野保法》基本缺失息公开和公众参与,野生动物行政监管和企业利用得不到有效的社会监督,导致乱象丛生,利益链盘根错节。特别是野生动物许可办证滥发已是“公开”的秘密,甚至钢铁公司、文化公司等都能轻易取得许可证件。
建议《野保法》修订要设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,实行野生动物管理全过程信息公开,广泛发动全社会参与,保证阳光管理执法。特别重要的是,要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,明确规定破坏野生动物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,由符合条件的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,让非法侵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者承担高昂的法律和经济代价。
十、建立社会组织行政公益诉讼制度
目前出现的野生动物管理乱象说明行政监管出了大问题,权力管“笼子”,但“笼子”圈不住权力的现象突出。虽然检察机关可以开展行政公益诉讼,但作为体制内的监督,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的动力不足,热情不高。
建议本次修法建立社会组织为原告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,对涉及野生动物的行政违法行为全面开展社会监督,杜绝源头失控。
以上建议,供贵委参考。
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